《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警示和处罚的规定


中国信息产业部2005年修改后的《电信设备证后管理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其中关于“警示与处罚”的规定如下: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产业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将对该获证企业施行黄色警示,令其提出有效解决方案、限期整改,并提供合格的整改书面报告。
1)该企业在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抽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2)电信设备质量监督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的;
3)不依法履行售后服务的责任和义务,消费者投诉强烈、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4)该企业在证后监督中不予配合的;
5)未按规定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未参加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6)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其它行为。
第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产业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将对该获证企业施行橙色警示,令其提出有效解决方案、限期整改,并提供合格的整改书面报告。
1)该企业在连续两次的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抽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2)该企业连续两次的电信设备质量监督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的;
3)不依法履行售后服务的责任和义务,消费者投诉极为强烈、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4)在三个月内造成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电信运营业重大事故的;
5)不能按照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要求,及时对电信设备进行必要的技术升级、改造的。
6)产品质量和性能持续降低、损害消费者利益、对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构成隐患的其它行为。
第十九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产业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将对该获证企业施行红色警示,令其提出有效解决方案、限期整改,并提供合格的整改书面报告。
1)在一个月内造成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电信运营业重大事故的;
2)不能按照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与信息安全的要求,对电信设备进行必要的技术升级、改造,造成严重后果的;
3)产品质量和性能严重降低、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对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构成严重隐患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条对施行黄色警示整改不见效的获证企业,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51CTO.com注:参见文后附),给予警告。
第二十一条对施行橙色警示整改不见效的获证企业,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51CTO.com注:参见文后附),给予警告,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施行红色警示整改不见效的获证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或会同国家相关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上述规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称:对于无故未参加2006年年度检查的39家单位和企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将依据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施行黄色警示的处罚自警示之日起半年内不得送检),并要求受到黄色警示处罚的单位和企业,在一个月内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注: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信息产业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信息产业部取消其申请进网许可的资格或不再受理其进网许可申请:
一)申请进网许可时提供不真实申请材料的;
二)不能保证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前后的一致性的;
三)售后服务不落实,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不履行相应义务的;
四)不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或者不参加年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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