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破局小区宽带接入 运营商可签约业主


《物权法》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被通过后,虽然距其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还有相当距离,但其后续效应已经持续发酵。在通信业的焦点问题驻地网上,《物权法》有望首次破局。

“《物权法》刚一通过,我就在‘搜房网’小区论坛上发了帖子,号召大家一起努力,早日换掉目前小区正在使用的宽带提供商。”一位网名叫“大葱”的业主斑竹告诉《通信产业报》记者,目前这个帖子已经得到了小区居民们的热烈响应。

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政策与管理研究所一位专家表示,小区接入“最后一公里”一直是一个暗流涌动的漩涡,“这么多年来,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物权法》对小区实施产权的规定将很可能改变这一局面。”长期研究电信法规的这位专家表示。

接入乱局

北京邮电大学教授阚凯力表示,虽然我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但到目前为止,这一规定在各方利益的实际博弈中,“威慑有限”。

一位地方铁通的市场部经理告诉记者,交纳“小区入场费”仍然是普遍现象,一些地方运营商与小区开发商的物业公司签署排他性协议,以求独占整个小区通信运营。

业主“大葱”告诉记者,自己是一个“BT”发烧友,换宽带运营商起因于自己家“可用”带宽逐步减少。他就此向小区物业管理和运营商多次交涉,甚至发生过争吵,但每次都不了了之。他认为,“归根到底是业主不当家,小区宽带接入被垄断了,其他宽带运营商进不来。”

虽然在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有了关于小区业主权利的规定,但由于业主个人与物业公司处于信息和资源不对等的状况,业主决定物业管理以及选择小区运营商还是一种奢望。因此,最终用户的选择权往往被剥夺。

不过,《物权法》给了像他这样的业主以新的希望。

江苏电信法律事务部薛兴华告诉《通信产业报》记者,比照《物权法》中明确规定的关于小区车库业主共有的问题,小区接入驻地网的所有权更加明晰,由于电信管线设施是小区建筑的附属设施,“小区业主应该是驻地网的产权人、所有人、使用人以及管理人”。

“当家作主”

“小区接入这块曾经很混乱,中国铁通在地方各省遇到很多这方面问题,”中国铁通新闻发言人郭晓昭告诉记者,“但随着电信网通南北互不进入协议的签定,竞争环境已经好了很多,随着《物权法》通过,这种环境应该会持续改善。总而言之,我们欢迎《物权法》。”

《物权法》草案起草小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对此表示,《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对电梯等公用设施和绿地等公用场所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并且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此,作为小区建筑物一部分的电信管线资源也应列入该范围。

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政策与管理研究所专家丁道勤认为,《物权法》从原则上确立了业主作为小区驻地网等管线设施的产权所有人地位。他告诉记者,这首次明确了运营商进行小区接入时的对口对象:不再是物业管理公司或房产开发商,而是小区业主。

还需细则补充

“江苏电信将在本月24日,请〈物权法〉起草小组的一些专家到南京来讲课,”薛兴华告诉《通信产业报》记者,“届时,我们将就《物权法》的一些细则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这将对运营商在小区接入等问题上产生深远影响。”

薛兴华认为,《物权法》将更有效地保障业主的自由选择权。他认为,《电信条例》以及正在审议的《电信法》都属于行业内法规,“对行业外的开发商、其他行业的运营商影响有限”。因此,需要《物权法》这种层面的民商大法来进行根本上的规范。

但丁道勤和薛兴华都认为,在执行层面上,还需要进行细则制订,以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的形式保证业主所有权和自主选择权的落实。王利明表示,《物权法》在规定了一系列民生热点问题的同时,也“回避”了一些问题。其中之一是未规定业委会是否是诉讼主体。这就是争议多时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问题。王利明认为,业主暂时还无法作为一个法人意义上的整体来争取自己的利益,这方面还有待进一步规定。

但他也表示,《物权法》已明确强调,“物业管理机构或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及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这明确了业主的主导地位。同时,《物权法》还规定“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就可解聘物业管理机构”。由此,《物权法》已经把小区接入的主导权和决定权放在了最终用户的手中。

链接:驻地网接入现行规定

2007年2月,信息产业部和建设部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管理者不得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

专家认为,该通知可成为《物权法》补充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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