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带价格双轨引发热议为哪般(1)


近年来,我国宽带市场存在的互联与接入“价格双轨道”现象受到普遍关注,基础运营商向个人、单位等消费性客户提供的宽带接入服务与向经营性ISP客户提供的宽带流量转接服务存在很大价格差异,成为当前影响我国宽带市场竞争与发展的焦点话题。这种现象是否合理?对我国宽带发展有何影响?结合国际电信市场情况,从经济、政策法律等层面分析我国宽带市场的“价格双轨道”(也有称作“价格歧视”)现象,可得出几个结论:国际电信市场普遍存在经营性和消费性宽带的价格双轨道现象;从政策法律层面看,在互联流量市场高度管制下,宽带价格双轨道问题凸显与多个现行政策法律环环相扣,不能简单归咎于垄断;从经济学角度看,信息产品的价格双轨道现象普遍,价格双轨道可减少搭便车效应、提高IDC竞争性和刺激加大宽带网络投资。

宽带价格双轨不能简单归咎于垄断

国内互联网流量交易市场涉及的市场主体众多,包括4家经营性的互联网骨干网运营商,即电信、联通、移动和铁通,其中铁通并入移动后仍保持独立运营,另外还有教育网、经贸网、中国电子商务网等数家非经营性骨干网运营商,以及众多规模较小的ISP及地方广电网络运营商等。其中一级流量交易市场主要发生在约10家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骨干网运营商间,流量交易通过国家三大交换中心(NAP)和直联(即两家骨干网运营商之间直接连接)进行,其中一级流量交易市场价格受到高度管制。我国明确国家交换中心NAP点流量交易价格是由监管机构制定的,直联价格则有运营商协商谈判确定,如果商业谈判出现问题,则由监管机构仲裁,因此两种结算价格实际上都受监管机构管理。我国电信资费管理是由工信部和国家发改委共同负责的,网间互联资费管理更具专业性,多由工信部制定。

与发达国家不同,发达国家不仅TIER1之间的一级流量交易市场高度发达,TIER1和TIER2、TIER3之间的二级、三级流量交易市场也高度市场化,而我国并未形成公开的二、三级流量交易市场。流量交易市场的形成首先取决于电信业务许可政策,因为电信业务许可政策决定一个市场主体是否能够具有参与流量交易市场的合法资质。

我国现行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政策是2003年年初生效的,当时宽带服务刚刚起步,现有市场上持有因特网接入服务许可(俗称ISP许可)都是指过去的互联网“窄带接入服务”(监管机构曾多次确认),并不能用于宽带经营。完整的宽带经营权必须具备“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和“用户驻地网业务”许可。“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许可是公认可以参与互联网一级流量交易市场的必备资质,但对拥有用户驻地网业务许可是否具备参与二级、三级流量交易市场资质,电信业中存在很大争议。因为电信业务分类目录规定用户驻地网经营者可以开展的是“驻地网内网络元素出租或出售业务”,因此有的认为宽带经营主体仍应该是基础运营商,如长城宽带、鹏博士等以自有品牌经营宽带涉嫌违规经营,而且政策限制用户驻地网只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济南、青岛、武汉、南京、杭州、宁波、厦门、重庆、成都等13个城市试点开放,信息产业部2002年向宁夏通信管理局批复信部电函[2002]12号文件明确广电网络不能申请宽带用户驻地网资质。而事实上,众多ISP、用户驻地网经营者、广电网络公司都在涉足宽带业务经营,经营地域范围远不只政策限定的13个试点城市,因此对二、三级流量交易形成巨大需求。

由于流量交易的市场主体资格存在问题,众多经营性ISP转而利用基础运营商提供高的消费性宽带接入的“灰色手段”来转接流量,而有的骨干网运营商也由于成本原因,转而采用此手段,因此构成一个灰色的地下流量转接市场。由于消费性宽带接入和经营性流量转接存在很大价格差异,使得宽带领域的“价格歧视”问题凸显出来。而骨干网运营商则通过开展经营性高带宽接入清理活动,希望迫使其他竞争者回到正常一级流量交易市场,或以此整顿地下流量交易市场。

《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擅自为无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者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监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进行处罚。由于绝大多数宽带经营者并无合法电信业务许可,依据这一规定,基础运营商进一步收缩对众多中小宽带经营者提供经营性宽带接入,开展高带宽接入整治活动,却使地下流量转接问题更加突出。

总的来看,在流量交易市场高度管制,二、三级流量交易市场成为灰色地带的情况下,宽带价格双轨道现象形成与多个现行政策法律密切相关,很难将此问题简单归咎于垄断,因为背后诸多政策法律环环相扣,需要剖解一整套政策链环。

从国际上看,德国电信、美国AT&T公司等也曾经面临类似实施价格挤压的诉讼案件。德国电信、AT&T被指控通过压低零售价格和实行高批发价格挤压其他竞争者,结果是德国电信受到处罚,而AT&T却被法院认为不违反竞争,理由是AT&T的定价符合监管机构FCC的要求。不过德国电信、AT&T的诉讼案例与我国存在显著不同,他们被诉的是宽带DSL网元解绑转售业务的批发和零售价格差异,而我国并没有实施DSL网元解绑和转售政策,争议的是流量转接服务,这两种业务的价格差异性质和根源都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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